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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章 从回大吴山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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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张居正很清楚,仅靠清丈田亩还远远不能彻底改变赋役不均和胥吏盘剥问题,不进一步改革赋税制度就无法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,将会有更多的贫民倾家荡产,不利于社会的安定。赋役改革是一个十分棘手的事情,一旦过多触犯权宦土豪的利益,弄不好就会引起强烈的反对,使自己的所有心血前功尽弃.

    1581年(万历九年),张居正下令,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条鞭法。—条鞭法是中国田赋制度史上继唐代两税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。它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,使赋役合一,并出现了“摊丁入亩”的趋势。

    一条鞭法最早于1531年(嘉靖十年)二月,由南赣都御史陶谐在江西实行,取得了成绩。当时御史姚仁中曾上疏说:“顷行一条鞭法。通将一省丁粮,均派一省徭役。则徭役公平,而无不均之叹矣。”此后姚宗沐在江西,潘季驯在广东,庞尚鹏在浙江,海瑞在应天,王圻在山东曹县也都实行过一条鞭法。海瑞在应天府的江宁、上元两县“行一条鞭法,从此役无偏累,人始知有种田之利,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,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田矣”,做到了“田不荒芜,人不逃窜,钱粮不拖欠”。

    一条鞭法的施行,改变了当时极端混乱、严重不均的赋役制度。它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赋役负担,限制了胥吏的舞弊,特别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,使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。一条鞭法所实行的赋役没有征收总额的规定,给胥吏横征暴敛留下了可乘之机,这是它的主要不足。

    1582年(万历十年),随着清丈田亩工作的完成和一条鞭法的推行,明朝的财政状况有了进一步的好转。这时太仆寺存银多达四百万两,加上太仓存银,总数约达七八百万两。太仓的存粮也可支十年之用。二月,张居正上疏请求免除自1567年(隆庆元年)至1579年(万历七年)间各省积欠钱粮。另外,张居正还反对传统的“重农轻商”观念,认为应该农商并重,并提出“省征发,以厚农而资商;轻关市,以厚商而利农”的主张。因此他也反对随意增加商税,侵犯商人利益。这些做法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,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,缓和了一触即发的阶级矛盾,对历史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
    张居正当国十年,所揽之权,是万历的大权,这是张居正效国的需要,但他的当权便是万历的失位。在权力上,居正和神宗成为对立面。张居正的效忠国事,独握大权,在万历的心里便是一种蔑视主上的表现。张居正逝世后的第四天,御史雷士帧等七名言官弹劾潘晟,万历命潘致仕。潘晟乃张居正生前所荐,他的下台,标明了张居正的失宠。言官也把矛头指向张居正。神宗于是下令抄家,并削尽其宫秩,迫夺生前所赐玺书、四代诰命,以罪状示天下。而且张居正也险遭开棺鞭尸。家属或饿死或流放,后万历在舆论的压力下中止进一步的迫害。张居正在世时所用一批官员有的削职,有的弃市。

    我们对他的评价是,“汉唐以来,以功业炳史册者夥矣。至若意量广远,气充识定,志以天下为己任而才又能副其志者,则惟明张江陵一人而已。方明隆万之际,明之政已驰矣。自世宗西内静摄,君荒于上,臣纵於下,将嬉于边,士嚣于庠。纪纲万事,群堕于冥昧之中之中。而瓦解土崩之祸,将隐中于晏安无事之日。自非有雷霆之力不足以集上下涣散之孰,非有整齐严厉之法不足以其积久疲顽之习。江陵知其然也,慨然出其身以任之。奋乾刚,行独断,宫府内外,一听于己。赏罚予夺,悉决于心。不以逼上为嫌,不以死权为讳,推其意岂不以为大丈夫。亦即乘时遇主,得行其志矣。则天下之责当于我任之,任之而当,虽挟无上之威权而不疑,任之而不当,虽蒙莫大之戮辱而不悔。夫岂特无保爵位顾妻子之心即邀名誉之心而亦无之。所患者,吾志不行,事功不立,而至于众谤于生前,奇祸发于身后,则已于任事之初,逆睹而熟计之矣。呜呼,世之君子,欲立非常之功,则莫务为一切之计,莫徇众人之论,当机而立断,独立而不惧。”这个就是张居正的一生的体现,

    但是张居正做的不够切底,我们就是沿着张居正的路子往下走,我们做的就更加切底了,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,不管谁都不可以拿土地出来封赏的,这个就是铁律,张居正的事情也是给我们一个惊醒,就是皇权,就是要控制皇权,也就是虚君,你可以是皇帝,但是你所有的指令都要的到大部分的人的同意。还有就是牵连,什么教坊司,妈的就不让干出来的事,这次你给张居正平反历史上也会对你的评价做出一个公正,

    看看你做的事情我们第一就是想发展军队,这样就可以做我们想做的事情,哈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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